法規名稱:
勞動部運用金融機構捐款處理華隆大園廠強制執行事件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12 月 08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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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專案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每次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
    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會議之決議,須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
    上之同意,始得行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