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單位自主管理制度認可及管理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03 月 2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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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認可為管理職類之訓練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職業訓練機構三年以上。
(二)具有本部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管理職類評鑑甲等以上,且在有效
      期限內。
(三)會務人員(包括負責人、理監事及相關人員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者,占全體人員三分之一以上:
      1.職業安全衛生教學經驗三年以上。
      2.大學以上學歷,且具安全衛生實務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