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申請認可為管理職類之訓練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職業訓練機構三年以上。 (二)具有本部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管理職類評鑑甲等以上,且在有效 期限內。 (三)會務人員(包括負責人、理監事及相關人員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者,占全體人員三分之一以上: 1.職業安全衛生教學經驗三年以上。 2.大學以上學歷,且具安全衛生實務工作經驗三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