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監督管理辦法 (民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第 5 條
型式驗證機構每年度應依據發證產品之風險等級,訂定執行計畫。
前項執行計畫,包括型式驗證合格產品之工廠製程與產銷紀錄之查核及取
樣檢驗。
第一項之產品風險等級,得依據廠商或其型式驗證合格產品之違規紀錄、
事故發生率、購樣或取樣檢驗不合格紀錄、工廠品保模式或產地等風險因
素區分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