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辦理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輔導計畫 (民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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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輔導之單位,應於受理期間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技檢中心提出申
    請: 
(一)申請表(如附件一)。
(二)設立證明文件影本。
(三)經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自申請當年度前三年之會務運作及財務狀況
      相關證明文件。
(四)辦公處所及學、術科測驗場地之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或土地登記簿謄
      本、建築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築物登記簿謄本及使用同意書。屬租
      借者,為自受理申請日起四年以上期間之租約或使用同意書。
(五)章程與認證測驗職類相關之證明文件。
(六)計畫書內容如下:
      1.技能職類名稱、等級、工作範圍、工作項目、技能種類、技能標
        準、相關知識及參加測驗資格。
      2.題庫命製人員遴選及管理。
      3.題庫設置及管理。
      4.術科測驗場地與機具設備種類及規格。
      5.評審人員遴選及管理。
      6.學科、術科測驗方式、評分標準、及格標準。
      7.學科、術科成績複查及疑義處理作業。
      8.測驗收費項目及數額。
      9.技能職類證書之格式。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應審查之文件。
    前項計畫書內容之測驗收費項目,應依技術士技能檢定規費收費標準
    項目定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