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產品安全資訊申報登錄及型式驗證規費收費標準 (民國 109 年 04 月 0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第 5 條
申請人為辦理下列事項,應向受理機構繳納相關審查費:
一、申請登錄完成通知書或型式驗證合格證明書授權予他人使用。
二、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申請型式驗證合格證明書之補(換)發
    、授權及展延。
三、依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申請核准採用適當檢驗方式。
四、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申請具結先行放行、展延及變更。
五、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申請產品免申報登錄、免驗證、展延與
    變更,及資訊重製或複製。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