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督促事業單位遵守勞動條件法令計畫 (民國 112 年 12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01 日
5
五、工作項目:
(一)轄內勞動條件檢查事項:
      受補助單位應全權辦理轄內申訴檢查、專案檢查及一般檢查,其檢
      查範圍包含勞動基準法、性別平等工作法、勞工退休金條例、勞資
      爭議處理法(協助調查事實部分)等其他勞動條件相關法令。受補
      助單位依本計畫進用聘用人員,平均每人每年應完成之勞動條件檢
      查相關工作次量,不得低於二百場次。
(二)勞動條件檢查後續配合事項:
      至少應包括處分、訴願答辯、登錄陳報檢查結果、統計並提出專案
      檢查報告等。
(三)其他事項:
      1.執行檢查案件應逐案填寫勞動條件檢查會談紀錄,並視需要製作
        勞動條件檢查業務談話紀錄。
      2.其他涉及勞動條件檢查之本部交辦事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