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3:37
法規名稱:
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 (民國 104 年 06 月 2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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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確保例假休息 勞工每 7 日中至少應有 1 日之休息,作為例假。經由彈性約定, 得於 2 週內安排勞工 2 日之休息,作為例假。雇主不得使勞工連 續工作超過 12 日。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