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資雙方簽訂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參考原則 (民國 105 年 01 月 14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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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雇主符合下列情形時,始得與勞工簽訂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
(一)事業單位有應受法律保護之營業秘密或智慧財產權等利益。
(二)勞工所擔任之職務或職位,得接觸或使用事業單位之營業秘密或所
      欲保護之優勢技術,而非通用技術。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