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補助地方政府參與推動中小企業工作環境輔導改善計畫 (民國 111 年 05 月 2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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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補助項目:
    受補助單位應參照本部「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
    」及「就業安定基金補助地方政府辦理促進國民就業及外籍勞工管理
    事項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所定經費編列標準,覈實編列辦理安全衛
    生業務所需下列項目之費用:
(一)人事相關費用:
      僱用專責人員之費用(依據人事法規,支給臨時人員之薪津費用,
      並含年終獎金、加班費及勞保費等機關負擔)。
(二)業務相關費用:
      1.專業輔導費。
      2.宣導或講習費。
      3.教育訓練費。
      4.安全衛生系列活動費。
      5.安全衛生家族運作費。
      6.工作會議費用。
      7.必要之差旅費用。
      8.必要之辦公設備費用(如辦公桌椅櫃、印表機及傳真機等物品之
        購買或租賃費用)。
      9.必要之個人防護具費用。
     10.文具費、郵電費(含郵資及電話費)及其他雜支等必要費用。
(三)電腦設備費用:
      專責人員所需個人電腦費用。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