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家庭暴力被害人就業服務辦法 (民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第 5 條
前條就業服務處遇計畫,包括職前訓練、就業適應能力準備、情緒支持與
輔導、陪同面試、就業支持與追蹤及連結相關資源排除就業障礙等事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