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辦理少年矯正機關收容少年就業促進服務實施原則 (民國 105 年 05 月 20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20 日
5
五、成果追蹤
(一)各分署應定期統計分析與各少年矯正機關合作事項之執行成果,將
      相關資訊函知少年矯正機關,並函送本署及法務部矯正署。
(二)經各少年矯正機關調查出校(院)前之少年有關就業服務需求,具
      有就業意願者之相關資料,應於出校(院)前一個月前函知各分署
      ,俾利提供少年就業服務資源。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