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成果追蹤 (一)各分署應定期統計分析與各少年矯正機關合作事項之執行成果,將 相關資訊函知少年矯正機關,並函送本署及法務部矯正署。 (二)經各少年矯正機關調查出校(院)前之少年有關就業服務需求,具 有就業意願者之相關資料,應於出校(院)前一個月前函知各分署 ,俾利提供少年就業服務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