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聘前講習實施辦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2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26 日
第 5 條
參加講習者,應攜帶國民身分證、駕駛執照或全民健康保險卡等身分證明
文件,以供核對。但依第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參加講習者,除應出具
本人身分證明文件外,另應出具符合該規定之證明文件。
參加網路講習者,應使用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具有身分查驗功能之憑
證登入。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