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認可醫療機構檢查品質及管理分級訪查作業要點 (民國 112 年 04 月 1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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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訪查方式為實地訪查,其範圍包括檢查品質及管理分級(訪查表如附
    件二)。但僅具勞工一般體格及健康檢查認可醫療機構資格者,以檢
    查品質為限。
    具巡迴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認可醫療機構資格者,除前項訪查外,本
    部並得隨機至其巡迴現場進行訪查。
    前二項之訪查,本部得會同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辦理;訪查結果分
    A、B、C 及 D  四等級,各級之分數範圍如下:
(一)A 級:達九十分以上者。
(二)B 級:達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
(三)C 級:達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
(四)D 級:未達七十分者。
    前三項之訪查結果,有應改正事項之認可醫療機構,經通知限期改正
    者,應於期限內改正。
    職安署對於前項之改正事項,得再次訪查。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