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職業災害勞工穩定就業試辦計畫 (民國 107 年 08 月 10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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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作業及文件:
(一)地方政府向本部提出申請補助。
(二)本部受理申請補助及地方政府執行實施計畫之期間,由本部通知地
      方政府依期限辦理。
(三)地方政府應於本部通知受理申請期限內,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五份(
      以 A4 紙張直式橫寫,編排頁碼,左邊裝訂)向執行機關提出申請
      :
      1.計畫彙整表(如附件一)。
      2.實施計畫,包括:名稱、緣起、目的、計畫構想及內容、執行方
        式(自辦、補助或委託)、計畫期程(含各項工作甘特圖及預定
        進度表)、業務分工、預期效益及成果評估指標(含量化指標與
        質化指標)、督導及查核方式(如附件二)。
      3.經費概算表,包括:項目、單位、數量、單價、預算數、自籌金
        額、預估收入、支出金額、申請補助金額(註明為資本支出或經
        常支出)及備註(註明規格、用途)等事項。為跨年度執行之實
        施計畫者,經費概算應分年編列。
      4.依第四點第二項規定辦理所須檢附之文件。
      5.計畫資料電子檔(申請書及計畫書內容以 word 檔格式製作,並
        得以磁碟片、光碟片或電子郵件傳送)。
      6.其他經本部指定之文件。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