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雇雙方協商調整例假應行注意事項 (民國 107 年 02 月 27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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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勞雇雙方如同意調整例假,可參考勞動部所定之「勞雇雙方協商調整
    例假同意書(範例)」,本誠信原則,以書面約定,並應確實依約定
    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