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照顧服務員用人單位自訓自用訓練計畫 (民國 113 年 06 月 1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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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訓練班次之課程規劃,應符合下列規定,未符合者,地方政府得不
    予核定或撤銷原核定:
(一)課程內容、時數、師資條件、訓練場所、訓練成績考核及結業證明
      書核發等事宜,應依衛生福利部所定照顧服務員資格訓練計畫之規
      定辦理,另課程內容應納入至少三小時之性別平等課程。
(二)各訓練班次得視需要納入勞動法令、生涯輔導、職業道德與職場工
      作倫理、人際溝通技巧、就業市場趨勢分析及求職技巧等課程或活
      動。
(三)每日訓練時數以不超過八小時為原則,且不得安排於晚間十時至翌
      日七時進行。
    前項課程規劃,核心課程得採實體訓練或網路(線上)訓練方式辦理
    ,核心課程採網路(線上)訓練之班次,核心課程內容以衛生福利部
    長期照顧專業人員數位學習平台所列課程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