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請假返國辦法 (民國 113 年 03 月 1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18 日
第 5 條
前二條所定之外國人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假別、理由及日數,
向雇主請假返國。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無法事前請假時,得委託他人代
辦請假返國手續。
前項外國人依前條辦理請假返國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外國人提出有關證明
文件。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