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事業單位辦理之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檢查機構予以列管: (一)發生重大職業災害,且自發生之日起前三年內,曾發生一件以上重 大職業災害,且尚未完工。 (二)一年內因違反職業安全衛生設施法令,經通知停工或裁處罰鍰處分 累計達三次,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屬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第二條規定之丁類工作場所。 2.自第三次通知停工或裁處罰鍰處分之日起一年內,發生重大職業 災害。 3.工程承攬金額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 (三)其他經職安署或檢查機構認有加強監管必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