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本計畫訓練對象為年滿十六歲以上之失業者、初次就業待業者或具就
業保險、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身分
之在職勞工,並於開訓日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
(二)新住民:
1.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在臺灣地區居留
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
2.前目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與其配偶離婚
或其配偶死亡,而依法規規定得在臺灣地區繼續居留工作。
(三)經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許可其居留之下列
對象之一:
1.泰國、緬甸地區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
2.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並依就業服務法第
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取得工作許可。
(四)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並取得工作許可。
自營作業者、公司或行(商)號負責人(含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
之董事),不得以失業者身分參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