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本法第七十九條第四項所定事業規模,參照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 之一第一項規定,以事業單位違反本法義務時僱用適用本法之勞工人 數計算,包括分支機構之僱用人數;所定違反人數,依事業單位該次 違反本法義務之人數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