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受僱勞工加保後,非依規定,不得中途退保。僱傭關係消滅時,雇主 應於受僱勞工離職之當日申報退保;未離職者,自投票日起三十日內 應為受僱勞工辦理退保;未辦理退保者,由保險人自投票日起第三十 日逕予退保。但未依法向選舉委員會登記為候選人、經選舉委員會審 定不符資格或登記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者,保險人應分別自候選人登 記截止日、選舉委員會審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之日或撤銷候選人資格 之日起,將其受僱勞工逕予退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