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專業人才從事第三條所定工作,於申請日前三年內不得有下列情事之 一: 一、未經許可從事工作。 二、從事與申請書工作內容不符。 三、依規定應提供資料,拒絕提供或提供不實。 四、違反其他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