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受理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五條及第三十二條工作許可申請案件審查作業要點 (民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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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外國專業人才成年子女應檢具下列文件,以網路傳輸方式,向本部申
    請工作許可。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一)申請書(如附件)。
(二)經移民署認定符合居住要件之一之證明文件。但資料得由本部介接
      其他政府機關(構)自網路查知者,免附。
(三)其父或母永久居留證或歸化國籍許可證書影本。
(四)護照或外僑居留證影本。
(五)其父或母之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六)審查費收據正本。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