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僱第三條第二款或第三款外國專業人才之雇主,應為依補習及進修教育 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 聘僱第三條第一款外國專業人才之雇主,除符合前項規定外,並應符合下 列各款條件: 一、公司法人。 二、與國際教學機構有簽訂合作契約。但對培育國內人才有實質貢獻,經 本部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認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