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短期補習班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教師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民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15 日
第 5 條
聘僱第三條第二款或第三款外國專業人才之雇主,應為依補習及進修教育
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
聘僱第三條第一款外國專業人才之雇主,除符合前項規定外,並應符合下
列各款條件:
一、公司法人。
二、與國際教學機構有簽訂合作契約。但對培育國內人才有實質貢獻,經
    本部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認定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