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之檔卷,本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檔卷經電 子儲存者,其應用以影像或複製品為原則。但已釋明有使用原件之必 要,經審認合宜者,得提供檔卷原件。 前項檔卷有不宜抄錄或複製之情形,或複製檔卷有侵害他人智慧財產 權之虞者,得僅提供閱覽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