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檔案及政府資訊申請應用須知 (民國 113 年 08 月 2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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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之檔卷,本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檔卷經電
    子儲存者,其應用以影像或複製品為原則。但已釋明有使用原件之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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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權之虞者,得僅提供閱覽服務。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