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檔案及政府資訊申請應用須知 (民國 108 年 02 月 20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20 日
5
五、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之檔卷,本局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檔卷經電
    子儲存者,其應用以影像或複製品為原則。但已釋明有使用原件之必
    要,經審認合宜者,得提供檔卷原件。
    前項檔卷有不宜抄錄或複製之情形,或複製檔卷有侵害他人智慧財產
    權之虞者,得僅提供閱覽服務。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