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補助地方政府推展勞動志願服務實施計畫 (民國 108 年 11 月 0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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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期間:
(一)申請期間為每年十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以掛號郵寄方
      式提出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地方政府應備文,並檢具本
      計畫規定之相關文件,逕向本部提出次一年度經費補助申請。
(二)為使補助款充分利用,有賸餘者,得由本部函請地方政府提出申請
      。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