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本部辦理獎勵審查作業時,應依前點地方主管機關提供之仲裁案件資 料通知第二點所定對象,向本部申請獎勵。 依前項規定向本部申請獎勵者,應檢具申請表(附件二),並於前項 通知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掛號郵件、快捷郵件、包裹郵件、自行送 件或其他可供查詢交寄日期之方式提出申請,逾期申請或無法判明交 寄日期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