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補助基準:
(一)符合第二點補助對象之事業單位委託提供勞工健康服務之特約機構
(以下簡稱特約機構),指派人員辦理臨場健康服務者,或僱用專
職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者,補助比例依附表二規定。
(二)前款特約或僱用方式之補助,事業單位單次僅限擇一提出申請。同
一年度不同月份分別以特約或僱用方式配置健康服務人員者,依附
表二特約機構派員年度補助金額上限規定。但先以僱用方式配置人
員且補助金額逾該規定者,同一年度後續特約金額不予補助。
(三)依第一款以特約方式之補助,其費用不包含交通、餐飲等其他費用
,且每次臨場服務時間應至少二小時,未符上開規定者,該場次費
用不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