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職場安全衛生防護措施指引 (民國 112 年 05 月 0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30 日
5
伍、其他注意事項
一、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及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針對特定場所或作業
    人員,已訂有多種防疫指引(如附錄),事業單位可依風險等級採取
    之控制措施,並對應附錄中各種適用之指引,據以推動。
二、防疫期間所需的個人防護裝備(PPE) 類型應視疫情及勞工從事作業
    及任務所可能導致暴露風險而定,可依勞工之暴露風險等級,提供適
    當之個人防護裝備。
三、本指引提供職場防疫一般參考性原則,有關 COVID-19 之防疫管理機
    制應依循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之防疫對策及相關指引、公告等辦理
    ,建立職場防疫計畫或措施,可參閱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
    網(https://www.cdc.gov.tw),或撥打免付費防疫專線 1922 (或
    0800-001922) 洽詢。
四、雇主基於營運目的及職場防疫需求,並避免勞工於職場染疫,要求勞
    工接受快篩,因屬企業營運管理所需,相關快篩費用應由雇主負擔;
    但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或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訂有快篩費用規定
    者,應優先從其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