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之外國人延後或取消請假返國之交通必要費用補償作業規範 (民國 109 年 04 月 30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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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資格:
(一)於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七日前經本部核發聘僱許可且於申請時聘僱許
      可有效之移工。
(二)移工本人申請,或委由雇主或委任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代為申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