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補助行政機關辦理勞資爭議調解法律扶助實施要點 (民國 112 年 07 月 1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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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政機關申請補助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主動徵詢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之勞方當事人接受法律扶助之意願,並
      簽具律師委任書(附件一)及切結書(附件二)。
(二)勞方當事人於召開勞資爭議調解前,已自行委任律師或由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律師代理出席勞資爭議調解會議者,不予補助
      。
(三)行政機關提供法律扶助指派之律師,應先自本部備置之扶助律師名
      冊中指派;未能自本部名冊中指派時,得自前點經本部備查之名冊
      中指派。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