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為提升失業之高齡者工作技能,促進就業,得自辦、委託或 補助辦理高齡者職業訓練專班。 前項高齡者職業訓練專班,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訓練對象為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受託單位就業諮詢並推介參訓,且 由職業訓練單位甄選錄訓之高齡者。 二、訓練專班之規劃應切合高齡者就業市場,且其課程、教材、教法及評 量方式,應適合失業之高齡者身心特性及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