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
第 5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提升失業之高齡者工作技能,促進就業,得自辦、委託或
補助辦理高齡者職業訓練專班。
前項高齡者職業訓練專班,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訓練對象為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受託單位就業諮詢並推介參訓,且
    由職業訓練單位甄選錄訓之高齡者。
二、訓練專班之規劃應切合高齡者就業市場,且其課程、教材、教法及評
    量方式,應適合失業之高齡者身心特性及需求。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