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受益人、支出殯葬費之人及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 或診所,對保險人依本章核定之案件有爭議時,應自行政處分達到之翌日 起六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審議,對於爭議審議結果不服時,得提 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前項爭議之審議,適用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其勞工保險爭議審議 會委員,應有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及勞工團體代表,且比例合計不得低於 五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