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一百十年青年就業獎勵計畫 (民國 110 年 08 月 0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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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青年於本署台灣就業通網站之本計畫專區申請參加,並符合下列各款
    規定者,得向工作所在地分署申請就業獎勵:
(一)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九月三十日(含)前就業。
(二)依法參加就業保險。
(三)以按月計酬全時工作受僱。
(四)連續受僱同一雇主滿九十日以上。
    青年依兵役法規徵集服義務役,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三十日(
    含)前退役,退役後九十日內就業,且未申請保留一百零九年一月十
    四日(含)前職工底缺年資者,不受前項第一款規定之限制。
    青年於本計畫生效前已就業,且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十五日後持
    續受僱於同一雇主滿九十日以上,並符合第一項或前項規定者,亦適
    用之。但不包括一百零九年一月十四日(含)前已持續受僱者。
    第一項受僱期間之認定,自青年到職投保就業保險生效之日起算;前
    項受僱期間之認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十五日起算。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