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協助各部會辦理停業員工生活補貼計畫 (民國 110 年 06 月 22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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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部申請前點生活補貼所
    需經費:
(一)領據。
(二)停業生活補貼申請計畫。
(三)其他經本部規定之文件。
    前項經費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提計畫,經本部核定後,由本部
    採一次核撥。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