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雇主聘僱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及第十一款規定中階技術工作外國人應辦理之防疫措施及處分規定 (民國 112 年 03 月 23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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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違反應辦理之防疫措施及處分規定:
(一)雇主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違反前點應辦理之防疫措施,由主管機
      關依據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
      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條及第七十二條規定予以處分;其
      處分規定如附表。
(二)主管機關依前款所為之處分,應遵守明確性原則、平等原則、比例
      原則等一般法律原則,並踐行行政程序法及行政罰法所定之法定程
      序。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