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標準 (民國 111 年 03 月 02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02 日
第 5 條
本法第四十六條所定保險人應按被保險人同一部位失能程度加重或不同部
位發生失能,其加重部分之失能程度發給失能給付;失能程度經綜合評估
,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失能一次金:全部失能狀態核定之失能等級,較原已局部失能之失能
    等級提高。
二、失能年金符合下列各目情形之一:
(一)全部失能狀態核定之失能等級,較原已局部失能之失能等級提高,
      並符合第三條第一項所定失能程度。
(二)全部失能狀態核定之失能項目較原已局部失能之失能項目增加,並
      符合第三條第一項所定失能程度。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