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退保後診斷罹患職業病補助及津貼核發辦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1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
第 5 條
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失能津貼者,以請領一次為限。
依前項規定領取失能津貼後,因職業病致死亡者,其遺屬僅得請領死亡津
貼扣除已領取失能津貼金額之差額。
離職退保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已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條之一規定請領失
能給付,於本法施行後因職業病致死亡者,其遺屬僅得請領死亡津貼扣除
已領取失能給付金額之差額,並按其請領失能給付之方式,依下列各款規
定計算:
一、一次請領失能給付:死亡津貼扣除一次請領失能給付金額之差額。
二、失能年金:死亡津貼扣除已請領失能年金給付金額及職業病失能補償
    一次金之差額。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