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給付後限期投保單位繳納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
第 5 條
投保單位未依前條所定期限繳納,經保險人以書面催告後,逾三十日仍未
繳納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