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及健康追蹤檢查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14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14 日
第 5 條
前二條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及健康追蹤檢查,一年以一次為限。但情形特
殊,經中央主管機關認有必要者,得另行公告其檢查及追蹤檢查頻率。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