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入住旅宿防疫費用補助要點 (民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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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前點申請補助案件經登錄後,以網路傳輸方式傳送至外國人核准工作
    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審核機關)進行審核;其
    辦理事項如下:
(一)審核雇主或受其委任之私立就服機構補助,審核同意後,依第三點
      規定發給補助。
(二)應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就當年度經費向發展署辦理結報及核銷;
      有經費賸餘,應於當年度辦理繳回。
(三)本要點經費應專款專用,其由專戶存款所生之孳息,不得抵用或移
      用,並應一併繳回。
(四)入住旅宿期間,有未符合疫情指揮中心防疫規範或經當地衛生主管
      機關通知違反防疫規範者,不予發給補助。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