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監督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23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23 日
第 5 條
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對於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應經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
上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通過後,陳報本部許可。
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召開前項捐助章程變更之會議,應於會議十日前,將
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本部,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