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補助辦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0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
第 5 條
本辦法所定輔助設施補助,以每一職業災害勞工同一職業災害事故,補助
總金額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