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職業病鑑定,應建置職業病鑑定專家名冊(以下簡稱 專家名冊),並得由勞工團體、雇主團體、職業安全衛生、職業醫學及相 關醫學團體推薦之。 前項之專家,應有職業醫學、職業安全衛生或勞動法等專業,並具五年以 上之教學或實務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