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所定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取得臨床心理或諮商心理之師級證書及執業執照。 二、具備六個月以上職業災害勞工職能復健或職業重建相關工作經驗。但 完成經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職業災害勞工職能復健心理強化服務職前 專業訓練,達十二小時以上,並取得結訓證明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