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補助及職業傷病通報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
第 5 條
第三條第四款第二目所定職業傷病個案管理師,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專科以上學校之醫學、護理、職能治療、物理治療等醫學相關科系、
    公共衛生、職業衛生、社會工作或心理等相關系所畢業。
二、一年以上職業傷病個案管理或勞工健康服務相關工作經驗。
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且具三年以上職業傷病個案管理相關工作經驗者,不
受前項第一款相關系所規定之限制。
第三條第四款第二目所定職業傷病專案經理,應具有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資
格及二年以上職業傷病個案管理相關工作經驗。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