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補助及職業傷病通報辦法 (民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7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修正發布第 31 條,自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 5 條
第三條第四款第二目所定職業傷病個案管理師,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專科以上學校之醫學、護理、職能治療、物理治療等醫學相關科系、
    公共衛生、職業衛生、社會工作或心理等相關系所畢業。
二、一年以上職業傷病個案管理或勞工健康服務相關工作經驗。
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且具三年以上職業傷病個案管理相關工作經驗者,不
受前項第一款相關系所規定之限制。
醫療機構依第三條規定申請認可,其聘有職業傷病個案管理師四名以上者
,其中一名得不受第一項第二款相關工作經驗規定之限制。
第三條第四款第二目所定職業傷病專案經理,應具有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資
格及二年以上職業傷病個案管理相關工作經驗。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