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罰鍰案件處理程序及裁罰基準 (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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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勞保局作成裁處書,應以書面通知受處罰對象;受處罰對象,應於文
    到翌日起十五日內繳納罰鍰金額。
    受處罰對象未依限繳納,經勞保局書面催告送達後,無故逾三十日,
    仍不繳納者,應移送行政執行。但依本法第九十八條第二款之罰鍰案
    件,得不經書面催告,逕送行政執行。
    受處罰對象因經濟困難無法一次完納罰鍰金額者,得於移送行政執行
    前,以書面釋明理由向勞保局申請分期繳納。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