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雇主申請聘僱第三類外國人文件效期、申請程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民國 113 年 08 月 2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
5
五、本標準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延長工期證明及工程預定完成驗收日
    期證明之文件如下:
(一)屬公共工程於延長工期或驗收留用期間,仍需聘僱外國人者,須檢
      附「公共工程申請延長工期及驗收留用外籍營造工證明」(自開立
      之次日起一百二十日內為有效期限,如附表三)。
(二)屬民間重大經建工程於延長工期,仍需聘僱外國人者,須檢附經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民間重大經建工程申請延長工期留用外籍營
      造工證明」文件(自開立之次日起一百二十日內為有效期限,如附
      表四)。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