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職業災害勞工協助事項作業要點 (民國 113 年 04 月 1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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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職災勞工個案主動服務專業服務人員之資格條件及敘薪規定如下:
(一)職災勞工個案主動服務專業服務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專以上社工、
        社會、勞工、諮商、法律、復健相關科、系(組)所畢業(相關
        科系一覽表詳附表一),且具一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
      2.具社會工作師、諮商心理師、臨床心理師、職能治療師或物理治
        療師證照。
      3.地方政府進用職災勞工個案主動服務專業服務人員達二人以上者
        ,得於員額範圍內,視業務需要指定現職職災勞工個案主動服務
        專業服務人員一人擔任輔導員,其工作內容,包括個案管理服務
        、協助綜理個案管理業務、輔導專業服務人員填報相關紀錄及指
        導專業服務人員提供職災勞工服務技巧。
      4.前目所定輔導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1)於同一地方政府擔任職災勞工個案主動服務專業服務人員連續
          滿六年。
     (2)經地方政府認定工作表現優良,足堪勝任指導性質工作。
      5.第三目所定輔導員,依下列規定加給津貼:
     (1)職災勞工個案主動服務專業服務人員人數在二人以上未達四人
          ,輔導員每月加給津貼新臺幣二千元。
     (2)職災勞工個案主動服務專業服務人員人數在四人以上,輔導員
          每月加給津貼新臺幣四千元。
      6.花蓮縣、臺東縣、澎湖縣、金門縣及連江縣有招募困難情事,經
        第二次招募仍未聘足人員,得自第三次招募放寬資格至大專以上
        畢業,且取得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或經教育部承認之社工、
        社會、勞工、諮商、法律、復健相關科、系(組)學分二十學分
        者,並應報請職安署專案審查通過後再予進用。
(二)職災勞工個案主動服務專業服務人員薪級表詳附件一。
(三)本要點實施前已依「職業災害勞工個案主動服務計畫」規定進用,
      且獲賡續進用之職災勞工個案主動服務專業服務人員,依其現支薪
      級對應至前款薪級表給薪,服務年資亦予以併計。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